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齐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79.77mg/100ml)找代驾许**驾驶其辽B73ZWZ6号小型轿车,停放到齐某某家楼下(甘井子**分局对面),代驾离开,齐某某看车没停好,遂上车想把车停好,倒车时,刮蹭了后史**停放的辽B****J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报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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