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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齐*在人民路南段吃饭,期间饮用白酒,饭后驾驶豫R5TC29号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车辆行驶至舒心园东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被带至唐河县中医抽血送检。经检测,从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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