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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MX13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安阳县**镇**路**学校门口向西2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10月23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从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8mg/100ml。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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