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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01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绥中县**街**大药房门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驾驶员抽血检验,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0.25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达到130mg/100ml,无前科、劣迹,且无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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