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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0时42分,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HDB**的黑色指南者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汇丰街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巡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19〕1904119号乙醇检验,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2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齐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主动到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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