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4年8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42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大道40号美的林城时代**苑**栋**单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交由我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由水东路王会展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关特大桥中段时,撞倒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吴某某,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齐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5.7mg/100mL。经认定,齐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 本院认为,齐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年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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