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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宋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15分许,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蒙FE****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与**街**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齐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齐某某的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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