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克东县**********,住该村。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2月1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黑0****4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庆路口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在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经侦查,齐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