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60********,汉族,高中文化,大庆**局**公司**分公司**队,退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号**门**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黑E****3号白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载客60人(核定载人数30人)在公共道路上行使,当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聚贤街时,被正在执勤的让胡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合约书、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焦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