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个体,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2021年1月29日21时许,酒后驾驶辽A****E号丰田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杨六路行驶至杨六路与花城西路交口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5.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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