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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路**号**栋1户。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港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路交叉口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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