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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初中文化,合肥**建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路**组,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水泥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裕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撮镇大桥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16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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