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4********,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华北石油新达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华油**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91mg/100ml。犯罪行为有齐某某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认定,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齐某某酒精含量刚超入罪标准,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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