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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曾用名齐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小**号楼**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冀******本田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三环交叉口西侧500米路北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0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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