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9****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境内张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肃临公路与张唐路口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齐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20mg/100ml。
本院认为, 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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