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1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平路西二环辅路交口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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