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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平路西二环辅路交口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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