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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农场**分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蒙G**),沿**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村西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齐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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