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2223031973********,汉族,大专文化,**劳务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后标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标营门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4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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