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长沙**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环保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兴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9.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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