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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嘉峪关市嘉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兴路与新华路路口以西200米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2.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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