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二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2时8分许,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1号海马牌轿车,沿珠江北环西路自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津R****1号海马牌轿车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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