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组**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济宁市**街道**队(劳务派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街交汇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后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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