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办事处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桥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维明街桥上路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齐某某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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