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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家园**号楼**单元** 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 年6月29 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 月4 日下午16 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醉酒驾驶黑B****6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电力岗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 mg / 100ml。经齐齐哈尔市第一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不完全缓解状态,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不完全缓解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其行为符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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