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28日15时25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被交警查货。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4.31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是否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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