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3 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妻子曹某某(另案处理)在赤壁市**大道**菜市场盗得一枚黄金戒指交给齐某某。齐某某明知该戒指是盗窃所得,仍以4100 元的价钱出售给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经鉴定,该戒指价值6146元。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主动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给被害人440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认罪、悔罪并退赃,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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