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路**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区。2020年9月25因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830539****。
本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楼下,因家庭纠纷将其继母崔某某的母亲张某某从车内拽倒在地,致其腰2椎体压缩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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