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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饭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28日)。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4日中午约12时,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泄愤,用拳头殴打背部的方式,把已经停止侵害的被害人吴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轻伤伤情的致伤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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