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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现住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7时许,在延吉市**街**门前马路上,被害人任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交通事故引发口角,齐某某用拳头将任某某嘴部殴打,导致任某某牙齿受伤。经鉴定,任某某本次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被害人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任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谅解书、被害人任洪涛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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