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起诉至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25日因证据发生变化将本案撤回起诉。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裁定同意本案撤回起诉。齐某某提出上诉,沧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维持任丘市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日11时许,齐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刘某某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中,齐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刘某某之姑)打伤,经鉴定刘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
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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