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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7****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号(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组)。20106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3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6日凌晨0时许,朱某甲、田某某等人与朱某乙在电话中因劳资纠纷发生口角。后朱某甲、田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等人离开宁海县跃龙街道西子国际琴潮KTV至西子国际往世贸中心通道入口附近遇到赶来的朱某乙、肖某某等人,双方争执并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等人与肖某某相互对打过程中,肖某某背部被人持刀捅伤。经鉴定,肖某某背部刀刺伤致肺破裂、膈肌破裂和肝脏破裂,其损伤已达到重伤二级程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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