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楼**号。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6 月15 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与工友颜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宝化炭黑厂门外的路边施工,工作期间两人互开玩笑,后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用扳手砸到颜某某屁股部位,后又对颜某某上半身进行击打。同日下午,被害人颜某某至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卫生院检查,X射线影像诊断示其两侧肋骨未见明显移位性骨折征象;6 月19 日,颜某某至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CT显示其左侧第6、7、8、9肋骨可疑骨折;6月29 日,颜某某又至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复查,CT显示其外伤性脾破裂,后住院进行脾脏切除手术,7 月7 日经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CT检查,显示颜某某左侧第5-9 肋骨陈旧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颜某某左侧肋骨骨折2 处以上未达6 处,属轻伤二级;颜某某脾脏破裂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告人齐某某对被害人颜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是伤害行为和肋骨骨折的轻伤后果以及脾破裂的重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不明确。目前对活动轨迹的取证不能百分百排除被害人颜某某没有受到二次伤害,是否存在二次伤害、肋骨骨折以及脾破裂是否二次伤害造成都无法排除,证据不能做到确实、充分,不具有排他性。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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