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公诉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阳信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现租住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6日20时许,在广饶县**镇**饭店门口,因琐事陈某某与齐某某发生争执,齐某某将陈某某的鼻子咬伤,随后陈某某某某所有的一辆微型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及前大灯砸坏,后经鉴定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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