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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5日18时许,藁城区**村的刘某某来到藁城区**村被不起诉齐某某娘家叫其妻子齐某某回家,双方发生争吵撕扯,后齐某某拿菜刀将刘某某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现被不起诉齐某某已经取得刘某某的谅解。齐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经得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且该案系因家庭纠纷所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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