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5日18时许,藁城区**村的刘某某来到藁城区**村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娘家叫其妻子齐某某回家,双方发生争吵撕扯,后齐某某拿菜刀将刘某某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现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已经取得刘某某的谅解。齐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经得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且该案系因家庭纠纷所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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