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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大***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在大齐各庄镇集市犯罪嫌疑人齐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某持切糕摊位的切刀扔向齐某某,并追至卖肉摊位时被齐某某用拳头将左侧肋骨打伤。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0日齐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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