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镇****门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至2020年6月期间,齐某某从沈阳一保健品商店内购进无任何手续的性保健品“战狼”两大盒,共二十小盒,其在经营的“****”保健品商店内对外销售一大盒,共十小盒,从中获利约三百元。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关于“战狼”检验结果的函:样品“战狼”检出西地那非。

2020年6月12日,齐某某到黑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涉案物品“战狼”十盒;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关于“战狼”检验结果;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交由药品管理部门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