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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均为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来到莱西市**路北盗窃冯某霞变速自行车一辆,经莱西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20年7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莱西市**街**处,盗窃李某萍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盗窃的赃物被查获后,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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