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去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经过徐州市泉山区**医院垃圾房拉医疗废旧物资的货车时,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89元。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被盗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关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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