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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651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镇,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为打烧柴,多次驾驶三轮摩托车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11林班5、6小班内盗窃林木,使用手锯将盗窃的林木截成件子,再用三轮摩托车将件子运回家中,劈成柈子后堆放在院子里。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齐某某盗窃林木劈成的木柈,共计8.8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木柈价值人民币246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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