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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上午,在泰安市泰山区**村,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从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花卉店门口,盗窃茶花一盆、沙漠玫瑰一盆。经鉴定,被盗茶花价值48元,沙漠玫瑰价值64元。

2、2020年6月10日13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村,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从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花卉店门口,盗窃罗汉松一盆。经鉴定,被盗罗汉松价值380元。

3、2020年6月26日14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村,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从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花卉店门口,盗窃百日红一盆。经鉴定,被盗百日红价值300元。

2020年6月29日,侦查人员从齐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4盆花卉,于2020年7月6日发还张某甲、张某乙。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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