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沙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1日14时,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窜至荆州区迎宾路古城体育中心一家餐馆内,看见餐馆的人都在睡觉,被害人高某某的咖啡色暗花格子的男士手包放在餐馆电脑桌前,并无人看管,齐某某趁人不备将其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数额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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