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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住甘肃省白银市**有限公司集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汽车东站乘坐了甘A*****号出租车,在下车时将前面乘客温某某不慎遗落在该出租车内后排座位上的价值人民币2789元的手机1部盗取。破案后,手机追回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应惩处,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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