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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窝藏包庇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齐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9520,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X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XX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齐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11月27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9月28、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12时7分许,李X(已判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H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封丘县电子商业园X号楼与X号楼间XX快递门口处起步后由东向西行驶中,与在现场蹲骑电动平衡车的王XX相撞,造成王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被不起诉人齐XX对被害人家属称自己是肇事者,后在封丘县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时被不起诉人齐XX报警,并称自己是肇事者,之后交警让其去封丘县中医院抽血,被不起诉人齐XX和李X到封丘县中医院,与交警见面后被不起诉人齐XX告知交警李X是此事故的肇事者,之后在中医院抽取了李X的血液,交警部门对李X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XX虽有包庇行为,但其行为并未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也为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齐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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