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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3月26日投案,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黄骅市**有限公司在与天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16日接受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604044-03604047,票面金额399023.07元,税额:67833.93元;价税合计466857.00元;2、黄骅市**有限公司在与天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14日接受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861952,票面金额92192.31元,税额:15672.69元,价税合计107865.00元。以上两项税额共计83506.62元。2018年11月20日,**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并缴纳滞纳金等共计226164.85 元。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系黄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3月26日主动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齐某某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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