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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南省封丘县人,住封丘县荆隆宫乡****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2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1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3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7日,兰陵县**汽贸徐某某被他人冒充兰陵县消防大队李连长以代买架子床和床垫名义诈骗8万元,同日河东区**汽车修理厂王某某被同样方式骗取7万元,经查,两起诈骗案均打入被不起诉人提供的账户(账号:621226020007240****,户名:董某某),同日该账户现金被两(POS机刷走,一个是齐某某POS机(编号:88749035812****),刷走98998元;另一个是崔某某POS机(编号:88749037011****),刷走50998. 99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齐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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