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长春**监理公司监理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街道**胡同**组**号,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张宏涛。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齐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父亲买运动鞋、二人合伙开快递站、军训需要卖服装等为由,多次在长春市朝阳区富苑华城杏花天栋李某某家中骗取其人民币共计14990元。案发后,齐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与李某某达成和解,且赃款全部返还。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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