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同户籍地:河北省**县**村。2019年0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6日,经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以谎称可以买到方特欢乐世界内部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党某某人民币共计9520元,后不再与被害人党某某联系。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被海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3日被押解回津。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