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2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86********,汉族,初中,个体,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秋天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在其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村的家中帮助吸毒人员赵某某购买1克冰毒,赵某某付给其三百元钱;2015年1月份的一天,齐某某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的辽东农商银行道边交给赵某某帮助赵某某购买的1克冰毒,赵某某付给其三百元钱;2015年3月3日,齐某某帮助赵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后,在刘二堡**宾馆门口给赵某某送冰毒时,被辽阳县公安局侦查员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可疑白色晶体0.38克(带袋称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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