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委**组**号楼**栋**。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因减刑1年9个月,于2014年9月2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秀林,云南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5日16时52分许,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携带藏有毒品可疑物的两袋鲜花饼到**快递公司昆明市**路速运营业点,准备将藏有毒品可疑物的鲜花饼邮寄给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区**路**楼上的王某某。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邮寄的包裹到达昆明市长水机场货运安检时被查获,从齐某某所寄包裹内的鲜花饼中查获用黑色胶带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坨,净重995克。犯罪嫌疑人齐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1时10分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