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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文化广场**街**栋**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巍,系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仍协助王某某运送假烟向他人销售,获利10000余元,其中,向下家陈某某等人送货十余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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